1、征用土地一般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同时土地补偿费必须严格执行区片综合地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2-08-12 13:39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各个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2023-06-08 14:13
土地补偿费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022-08-18 10:59
国家出让土地补偿标准:国家出让土地是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至于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一般在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土地使有权手续。
2022-08-15 09:40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在被国家征收的土地上如有农村村民所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的总体价值做赔偿;如农村村民在土地上种植有农作物,应当赔偿青苗费用以及一些其他的补偿。
2024-05-10 11:12
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规定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