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是可以结转下年抵扣所得税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4-06-21 15:50
捐赠是可以结转下年抵扣所得税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5-03-14 11:28
企业捐赠属于非公益性捐赠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公益性捐赠相关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022-09-24 09:46
所得税费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多数企业的“所得税费用”科目,都是在月底时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一般月末无余额。当月先计提,在当月月底结转,下月缴纳。
1、“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可以从利润总额中抵减的所得税费用,属于费用类会计科目,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借方表示发生的所得税费用,贷方表示结转到本年利润的所得税费用,期末无余额。所得税费用由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构成。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应交税费”是一级科目,“应交所得税”是二级科目,应交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负债,是按税法的规定来计算的。其次,贷方记录应缴纳的所得税,借方表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缴的所得税。
2、本年利润科目反映企业一定时间内的盈亏情况,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负债情况,应交税费和本年利润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也不存在结转不结转的问题。
所得税计提、缴纳、结转:
计提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2023-02-26 0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以上描述,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所以,根据我的描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2022-08-11 11:02
公益性捐赠进项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购买防疫物资无偿捐赠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购进用于捐赠的防疫物资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