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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与申诉的区别

其他 2024-06-11 11:10 标签: 再审 申诉

再审与申诉这两种制度在诸多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异。
具体而言,这些差异主要覆盖了以下五大方面:
第一,申请的主体有所不同;
第二,申请的客体各异;
第三,申请期限上的差异;
第四,管辖法院的归属问题;
至于第五点,在于它们各自的性质及其作用。
下面,我将就上述内容做详细解读。
首先来看申请主体这个部分,根据规定,再审申请的主体应当为原来所审理案件的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们。
然而,申诉却并未受此限制,当事人家属、朋友乃至案外人均有权提出申诉。
接着看申请客体这一方面,再审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据现有证据证实调解过程中存在违反自愿性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生效调解书。
但是,申诉则不仅能针对尚未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书,甚至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亦可作为申诉对象。
关于申请期限,再审的申请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但对于申诉而言,时间上并无固定的约束。
最后谈谈管辖法院的问题,再审申请理应向具有相应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通常情况下,一般为最初审理这个案件的法院或者是该院的上级法院;相比之下,申诉人可向任何一家法院提起申诉,同时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甚至新闻机构提交也是合法的。
至于它们的性质与作用,再审无疑是一项司法纠错机制,专门用来解决那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存在的错误。
而申诉则更注重的是一种公民行使表达对司法裁判不满意或者提出其他法律诉求的民主权利。
总的说来,再审的重点在于纠正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而申诉则是针对司法程序以及最终结果表达出的不满意情绪或者以法律旗号提出的其他主张做出反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王兴云律师

王兴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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