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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

劳动工伤 2024-06-05 13:37 标签: 保密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或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处理密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黄锦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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