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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吗

劳动工伤 2024-05-24 14:37 标签: 经济补偿金

关于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能否同时执行这一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答案是肯定的。
具体来说,当涉事企业因非过错原因而解雇劳动者时,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到当事人个人。
如果未能遵守此项规定,那么企业需另行支付代通知金给其员工;另外,如果解聘情况同时满足了法定情形,即产生了经济补偿责任的情况,那么企业仍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曾利城律师

曾利城律师

广东长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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