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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的条件

刑事辩护 2024-04-19 11:16 标签: 见证人

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见证人所设定的基本职责包括:
首先,不应与该案件存在任何的利益牵连;
其次,需具备公正无私的人格品质。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尚未详细地界定何为见证人的遴选标准。
尽管如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112条例文,以及《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中的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得以总结出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见证人的基本需求是他们应该不涉及到该案件,且为人处事公正无私。
然而,考虑到刑事诉讼见证活动本身的性质,不仅需要见证人的眼、耳、脑来感知和观察见证对象,还需要全面理解见证对象的法律含义以做出证言,因此,对见证人的作证能力相较于普通证人应有更高的期待。
遗憾的是,现阶段我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未将见证人纳为诉讼参与者之列。
事实上,见证人本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样才能使见证人的立场更加中立。
基于见证人的职能要求,应该对他们设定以下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与案件及其诉讼当事人毫无瓜葛,换句话说,所有那些与本案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一些可能对公平审判产生影响的人员均不可担任见证人;
其次,见证人应该品行端正,并且佐以本地居留一定时限,有着稳定的住所及职务;所以,见证人也理应对“回避”原则有所理解。
甚至,如果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无法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人员来担任见证人,那么也应在笔录材料中注明实际状况,同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制视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吴亚律师

吴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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