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法》明确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综合治理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2022-08-11 11:41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会让人上瘾,并且产生精神依赖,对身体有严重危害,吸食过多会直接导致吸毒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我国的禁毒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2022-10-26 14:08
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2022-11-19 09:17
“监狱综合治理的十三项问题:
1.管党治警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队伍管理宽松软,对违纪违法问题缺乏斗争精神和较真碰硬态度,失责不问、追责不力;
2.宗旨意识弱化,身份意识不强,职业能力不足,工作上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
3.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
4.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直接或纵容唆使他人提供出具虚假悔改、立功、评估材料;
5.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提供虚假病情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妊娠检查等材料;
6.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
7.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各部门重配合、轻制约,案件审查“走过场”;
8.违规为罪犯办理调动监狱或者监区安排劳动岗位予以照顾,对罪犯改造行为选择性执法;
9.“捎买带”现象、手机等违禁品屡禁不绝、查处不力,清监搜身等制度落实流于形式;
10.违规扩大处遇范围,为罪犯提供“特殊照顾”;
11.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纵容、包庇罪犯拉帮结伙、恃强凌弱;
12.监狱企业运行管理中权责不清、监督不力,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13.干部队伍管理不严,腐败违纪案件时有发生。”
2022-10-29 14: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了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22-09-28 13:49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