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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的原因有什么

行政诉讼 2024-04-11 10:54 标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的无效,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若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何依据支撑,那么处罚本身也就无效力可言;
第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在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条件下实施的处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行政处罚;
第三,行政处罚未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明显违法,比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行为时遗漏了行政处罚的关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陈志律师

陈志律师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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