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是发生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是产生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
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2、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履行临时监护责任一般不超过一年。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2022-08-20 10:31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可以由其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来担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022-08-12 11:2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2-09-22 13:50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我国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2022-08-19 14:34
担任辩护人不能进行的行为: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辩护人除不得有以上两项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外,可能还会有其他一些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情况,比如辩护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哄闹法庭,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用非法的方法调查取证,等等,都是辩护人不得进行的行为。
2022-08-12 18:30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监护人;也可以不经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