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作出如此的规定,并非将撤销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改变为诉讼时效,而是基于《民法典》在合同撤销的原因上,采取了广义的规定,把因“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确定为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就欺诈而言,在实践中,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受欺诈一方不可能在行为成立之时即发现对方的欺诈行为,如仍以民事行为(签订合同)成立之时作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无疑对受欺诈一方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规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2025-03-06 09:54
2022-08-12 14:20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2-08-12 10:12
可撤销的合同有:
1、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021-05-29 14:11
可撤销的合同有:
1、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
2、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2023-12-20 11:38
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五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