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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前要准备什么材料

经济纠纷 2022-09-01 13:52

1、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等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龙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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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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