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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工伤 2022-08-12 14:50 标签: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带有法律强制性。只要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签了字,即可认为是双方同意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即使用词不规范,但在劳动仲裁等过程中,不会因为用词不规范就被认定为不是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尽管写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纷”,但并不表示员工放弃了诉权。如果事实是,比如公司少缴了社保,这一条就是无效条款。即员工仍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双方协议中有这样一条而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法定的企业责任不会因为描述差异,或双方约定而有任何改变,因为法定的责任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高敬杰律师

高敬杰律师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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