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的管辖法院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资格诉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02-15 11:22
确认股东出资无效由被告股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7-12 09:38
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是不受除斥期间限制的,而是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已过的处理办法:当事人仍然能够就确权等相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另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确权,若提出抗辩的,则请求确权的一方丧失胜诉权。
2023-06-28 10:49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享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中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023-09-26 14:42
股东瑕疵出资一般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但股东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022-08-12 11:38
撤销股东资格的条件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撤销股东资格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