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是指挪用公款后,对被挪用的公款使用去向和用途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活动范围。
非法活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一般违法活动,如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走私、贩毒、赌博等。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活动,不仅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实际给社会造成了危害。非法活动的司法认定,应建立在对社会一般人适用标准的基础上,而不能采用适用于特殊人群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025-04-17 09:59
因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若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则可以进行减刑。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024-09-11 10:28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2-09-15 15:32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2024-11-11 09:56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全部挪用款潜逃的,对其可按贪污罪定罪,认定数额为全部挪用款;
但如果只携带部分挪用款潜逃,对携带的部分挪用款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025-08-30 15:20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
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