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022-09-17 09:42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2022-08-10 09:17
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2024-10-10 14:31
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要对《宪法》进行修改,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022-08-09 09:10
2022-09-17 09:37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还规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同宪法相比较,普通法律只是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