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回头看与巡察的区别:巡察回头看是巡察的从新来过。
巡察“回头看”,顾名思义,是巡察的从新来过,回过头来再看一次。巡察实践中,之所以安排有些被巡察党组织“回头看”,一是因为被巡察党组织对于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态度不端正,整改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彻底;二是因为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之后仍有较多问题发生,信访反映多,社会影响大;三是巡察之后,被巡察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领导干部严重违纪事件。因此,巡察“回头看”就要呼应这些因素。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2-10-27 13:55
公伤与工伤区别:1、二者的性质不同。工伤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伤害,而公伤参照公务员管理形成的劳动关系的人受到的伤害;2、适用主体不同。工伤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中。而公伤是带有行政性质的主体之间适用;3、待遇依据不同;4、解决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对公伤认定有异议的,先通过仲裁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2-10-14 16:17
法律和法治,一字之差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所谓法律,一般指的是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法治是在法律组成体系后,进一步明确了法的精神、法的原则、法的价值导向,简而言之,法治就是一种司法型的治理方式。谈到二者的区别,第一个就是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治的表现形式是思想和实践的循环。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一种规范和社会关系。法治不只是思想,还要付诸实际行动。但这种付诸实际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政治运动,而是更加广泛深刻的适用法律手段。第二点,形态不一样。法治的形态是运动式的,是开放式的。法律更多是静止的,更强调人们的服从和遵守。但是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法治是依据既定规则而实现的治理,正是因为如此,司法型治理的最大好处就是避免了个人的恣意妄为。而法律的存在就是其中的关键步骤,不同的法律例如《民法典》、《刑法》等部门法组成了法律体系,形成了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就是法治的保障。本质上来说,法治是围绕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而展开的活动。一方面表现在,对于没有涉嫌违反规则的人,不得实施任何追究或者矫正的行为,以充分尊重和保护遵守规则者的利益,可以理解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另一方面表现在,对违反法律的追究和矫正,必须参照“罪刑法定原则”。综上所述,法律是法治的组成部分。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2022-10-27 15:55
“借条与欠条有一定区别,借条代表着借贷关系,欠条除了借贷关系也可能代表着其他法律关系。而且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同,但诉讼时效的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2-08-11 11:51
拘留与拘役的区别与联系具体如下列:1、性质不同。2、适用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适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则由公安机关。4、适用依据的法律不同。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长37日。二者都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强制方法。
2024-08-08 15:03
一、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对财产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而盗窃罪是指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是否当面使用暴力或威胁。
3、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