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

法律顾问 2022-09-03 14:00 标签: 民法典 第282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刘文律师

刘文律师

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