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指按照计划成本将费用在各辅助生产车间进行分配和调整的一种方法,就是根据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受益车间和部门提供服务的数量,按照计划单位成本分配给各受益车间和部门(包括受益的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然后将各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实际费用,加上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同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的分配数之间的差额,对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进行追加分配,或将其差额全部计入企业管理费。
计划成本分配法的优点:简化和加速了分配的计算工作,排除 了辅助生产费用的高低对受益单位成本的影响,便于考核和分析各受益单位的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025-02-18 09:12
滚动计划法是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制定一定时期内计划的。
滚动计划(也称滑动计划)是一种动态编制计划的方法。它不象静态分析那样,等一项计划全部执行完了之后再重新编制下一时期的计划,而是在每次编制或调整计划时,均将计划按时间顺序向前推进一个计划期,即向前滚动一次,按照制订的项目计划进行施工,对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偏离计划的情况,因此要跟踪计划的执行过程,以发现存在的问题。
2022-08-10 09:16
品种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品种法,是指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成本,计算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单步骤、大量生产的企业(如发电、供水、采掘等企业)。。品种法计算成本的主要特点:一是成本核算对象是产品品种。二是品种法下一般定期(每月月末)计算产品成本;三是月末一般不存在在产品。
2022-09-21 09:41
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公力性质。民事诉讼不同于其他解决纠纷方式,它是在国家审判权力介入之下,对民事纠纷通过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解决。
2、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依法的含义一是依照民事实体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3、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民事诉讼活动是分阶段向纵深推进的一种活动。民事诉讼活动是不能一蹴而就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分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和审判监督阶段。在每一个审理阶段里又细分为起诉阶段、法庭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制作和宣告判决阶段等。一般地说,前阶段是后阶段的基础和前提,后阶段是前阶段的继续和延伸。
2022-09-24 14:43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的特点,解决纠纷具有时间短、速度快、成本低、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等特点。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2022-10-10 16:35
一、速度比较快。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二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润率。二、裁决质量比较高。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的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三、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参加好开庭,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调解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员会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在送达问题上,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方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另外,由于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比较机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作出了裁决。五、当事人权利比较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确定仲裁的机构、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构成、以及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当事人还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