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2022-08-11 15:45
对于赔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新的规定中,对快递丢失做出了新规定快递公司,跟用户之间没有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时,对于购买保价的快递,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当快递发生丢失、损毁或者短少,没有买保价的快递、信件类的,按照本次服务费用的2倍补偿,包裹类的按照买的商品损失的价值来赔偿,但是最多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如果是其他损失或者是间接损失的,快递公司不会赔偿。
对于保价的比平常快递快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的百分之二来收保价费,当快件被弄丢了,应该按照被报价的金额来赔偿。保价的一件快递最高赔偿一万元。
2022-08-30 08:54
快递员把快递放门口丢了是谁的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
如果快递员在签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放置于门口,丢失后由签收人负责,快递员及快递公司是不需要负责的。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快递放置于门口,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
我国法律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2022-09-19 11:18
快递丢来谁的责任主要看谁有错,如果是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过错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快递公司是不用负责任的。如果消费者网上买的东西,快递公司把快递丢失的,消费者可以先找卖家维权,因为卖家的物品并没有完成交付,卖家存在违约,卖家需要承担责任。卖家承担责任后可以找快递公司追偿。
1、快递企业对快递的丢失或损毁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快递企业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保价规则。
如果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形,寄件人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按物品原价索赔(违约责任)。比如快递员在快递发放的时候并没有核实收件人身份,导致快递被冒领,法院通常会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2-09-24 09:10
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一) 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
2022-10-24 10:03
快递服务合同不是《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双方的权利义务类似于运输合同,是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缔结的,以快递企业将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给特定收件人为内容的合同。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一) 酌定赔偿:这个问题是保价条款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通过对寄件人提交的证据的判断,在内心确认寄件人损失的大概数额,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从而做出一个折中裁定,即酌定赔偿。
(二)可预期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了可预见性规则,即“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殊物品的赔偿:特殊物品是指类似于人事档案、毕业证书、相册这样的物品,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对于它的所有者来确实意义非凡,很难通过客观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其价值。律师建议寄件人以侵权为起诉请求主张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