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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否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 2021-12-24 08:46 标签: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孙浩煜律师

孙浩煜律师

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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