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022-08-11 16:19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22-08-10 15:53
申请从事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2022-08-11 16:19
申请从事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 2、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3、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4、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6、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7、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2022-08-10 17:06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3 临床检查
4.4 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022-08-11 11:04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