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我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2-09-26 11:56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那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就要递交离婚起诉书,对自己起诉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身份信息主要应该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联系电话等。
2.案由就是离婚纠纷。
3.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三部分:(1)离婚;(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
4.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要写明双方相识,结婚,婚后是否有生育子女情况,以及离婚的理由。
2022-10-21 10:12
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离婚,那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就要递交离婚起诉书,对自己起诉的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身份信息主要应该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联系电话等。
2.案由就是离婚纠纷。
3.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三部分:(1)离婚;(2)子女抚养;(3)财产分割。
4.事实与理由部分主要要写明双方相识,结婚,婚后是否有生育子女情况,以及离婚的理由。
2022-01-19 14:36
2021离婚起诉状女方可以这么写:
1、女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2、男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还有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有证人的,还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022-12-01 14:56
第二次离婚起诉状,女方应当这样写:
1、女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2、男方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想要离婚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证据和其来源,有证人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我国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1-01-31 14:11
范本如下:
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年×××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无业,现住山东省×××市×××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现住河北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竹山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同时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两年。为此,原告与被告从×××年×××月×××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