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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内

行政诉讼 2022-08-09 13:39 标签: 行政 处罚 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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