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一般是不可以重开的,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应当在次日报告当地税务局,并公开声明作废。发票丢了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增值税票丢失,复印存根联,交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第二种是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所以日常生活中应该妥善保管发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022-08-11 16:48
普通发票丢失不能重开,如果直接重开,因为涉及税收,会涉及虚开发票。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2022-08-10 16:28
普通发票丢失不能重开,如果直接重开,因为涉及税收,会涉及虚开发票。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2022-08-09 11:16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但销售方应分别留存《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已抵扣证明(综合服务平台已勾选抵扣截图)等有效证明备查。”
2022-09-01 14:00
如果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可以重开。
前提条件: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同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然后才可重新开具。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022-08-12 11:20
机动车发票可以作废重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C卡或者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