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61条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属于撤案法条。15条执行主体是检察院和法院,属于已立案并侦查终结,但不起诉不追究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2-08-09 11:30
刑诉法第163条规定的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025-03-18 09:55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我国,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达到法定期限时,应当立即将其释放、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抑或是根据情况需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这些事项都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以便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和正当权益。
而对于那些罪犯、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甚至是辩护律师来说,每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他们实施的强制措施期限已满时,他们都享有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021-01-03 23:26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2022-09-15 13:32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022-09-15 14:01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