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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需要的资料和流程

公司法务 2022-08-09 09:29 标签: 成立分公司 资料和流程

成立分公司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如下:
   需要以下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分支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如出租方为公司的加盖骑缝章;如出租方为个人的骑缝签字)或产权证明原件;房产备案信息登记表;
   总公司章程(必须到总公司所在地的档案局拉章程并由档案局盖章)。
   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张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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