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狱警有需要就要随时接受检查。检查的目的就是避免携带锐器进入监区,发生伤亡。
女犯进入监仓之前,至少有三次检查。第一次,在派出所,在独立封闭空间,有女警或者女工作人员搜身。随身物品与身体隔离,身上所有佩戴物全部摘除,包括头上发夹,耳环耳钉,项链等。之后,女工作人员搜查女犯衣服口袋,内衣内裤,所穿的鞋子。之后过安检门。第二次,体检送押。物品全部打包。犯人与物品隔离。这时女犯身上没有佩戴物的,那就由女工作人员在封闭区域搜衣服口袋,内衣内裤,鞋子里面,头发里面。第三次,在看守所。上交所有物品,摘下眼镜,分类登记封存。在封闭区域,按女工作人员指令,在穿囚服之前,所有衣服全部脱光,装好衣服,封装袋子,与身体隔离。接着,检查女犯头发,口腔,下蹲起跳,检查下体与肛部。打开囚服,穿好。过安检门,没触发警报,检查就算全部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2022-09-27 15:19
只要狱警有需要就要随时接受检查。检查的目的就是避免携带锐器进入监区,发生伤亡。
女犯进入监仓之前,至少有三次检查。第一次,在派出所,在独立封闭空间,有女警或者女工作人员搜身。随身物品与身体隔离,身上所有佩戴物全部摘除,包括头上发夹,耳环耳钉,项链等。之后,女工作人员搜查女犯衣服口袋,内衣内裤,所穿的鞋子。之后过安检门。第二次,体检送押。物品全部打包。犯人与物品隔离。这时女犯身上没有佩戴物的,那就由女工作人员在封闭区域搜衣服口袋,内衣内裤,鞋子里面,头发里面。第三次,在看守所。上交所有物品,摘下眼镜,分类登记封存。在封闭区域,按女工作人员指令,在穿囚服之前,所有衣服全部脱光,装好衣服,封装袋子,与身体隔离。接着,检查女犯头发,口腔,下蹲起跳,检查下体与肛部。打开囚服,穿好。过安检门,没触发警报,检查就算全部完成。
2022-11-23 10:2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犯在被看守所收押前,一般会进行体检的,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等的,不予收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024-12-26 10:56
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只要辩护律师可以会见。
需要的资料有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2022-09-28 15:14
当事人签字就好。根据我国看守所拘留所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守所人员释放被依法释放的拘留人的时候,需要严格依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进行释放手续的办理,并按照规定释放被依法释放的拘留人。看守所在释放被拘留人的时候,需要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被拘留人的家属和被拘留人在被释放时没有额外手续,只需要在释放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即可。
2022-09-03 1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根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