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需要缴纳的税费有: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附加费(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费),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现增值税)。若受赠与人与赠与人是亲属关系,则不需要缴纳个税以及营业税(非亲属,买房期限满五年免予征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规定 第一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022-09-14 11:08
房子赠与父母免征个税,因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免征个税的。
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赠与方需缴纳契税、转移登记费及产证印花税,受赠方主要承担的税费为3%的契税,即赠与房屋税务核定价再乘以3%、转移登记费80元、产证印花税5元/套;2、免征个税,因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是免征个税的。
2022-08-08 11:35
房屋租赁税以租金为基础缴纳,增值税为月租金收入的3%,城建税为增值税的1%或5%或7%,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增值税的1%,房产税为月租金收入的4%,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除以12个月乘以占地面积,印花税为月租金收入的0.1%×0.001。
2022-04-08 10:45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乘以税率。不同应税项目对应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不同。例如: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2-08-08 11:46
2023-03-14 15:21
工资8200在不考虑社保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下,每月需缴纳110元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为(8200*12-60000-36000)*0.1+36000*0.03=1320,这是年总缴税额,分摊到每月为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