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档案即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学籍档案去哪里调取,希望能帮到大家。
提取办法:
1、毕业生学籍档案在学校的,提取的方法是有调档函,学校直接给发往调档函当地的人才中心。
2、调取学籍档案去学校办理,学校是以当地人事局的身份发送毕业生的.档案。
3、学籍档案是不能经过个人手,直接发往档案人的就业地的人才中心,档案人负责把调档函给学校即可。
学籍档案一般保存在学校学生处,毕业后在你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个人学籍档案属于国家机密文件,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大学毕业生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个人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2022-08-10 11:39
建议去生源地的人才中心查询。
档案不知道在哪,有以下几个地方可以去查询:
1、以学校为源头去查询
回想下毕业的时候有没有签过与档案有关的字,尤其是和单位签三方协议的时候。
或者去学校找相应的老师查询,因为并非所有的学校都会把档案发走,看看你的档案是否还在学校,如果不在学校就查询下毕业时被学校放往到了哪里。
2、去你的原籍所在地人才中心查询
一般毕业后你没有管自己的档案的话,学校有可能将你的档案打回了原籍,也就是户口所在地,如果是更换过户籍的以参加高考的地点为准去查询。
3、曾经的工作地
曾经工作过的城市都可以查询一下,从第一份工作找起。国企、事业单位有人事权,一般保管在单位,私企就保管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中心。
4、学校所在地的人才市场
在你毕业后学校可能统一将学生档案寄存到了当地指定的人才市场。
2022-08-10 11:34
一、档案留在学校。按相关规定,暂缓就业的,档案经本人向学校申请,可以在学校存放两年,期满后学校不再保管。二、档案转回原籍。如果毕业生未就业或没有向学校申请档案去向,学校将按报到证的地址转递。三、档案存放到工作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毕业生也可用个人名义委托人才市场托管人事关系。四、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在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如本人愿意长期就业于该地,可以转入该地。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人事局或教育部门统一接收。
2022-08-11 10:36
学籍档案不是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和学籍档案不一样。
1、内容不同
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记录一个人的成长轨迹。
学籍档案。一名学生在校就读所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学号,入学时间,学籍情况等学校相关信息。
2、作用不同
个人档案。个人档案是记录了一个人的成长轨迹,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工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一个人的社会面貌和政治面貌重要组成部分。
学籍档案。证明一个人的学历,受教育的经历。记录着该学生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在校成立获得的奖项等。
3、类别相同
个人档案包括了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个人档案的组成部分。两者都是记录一个人的生活轨迹的,共产党记录了一个人的生平事迹。
2022-08-12 10:24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
2022-08-09 17:19
如果是单位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本院审判庭的案件承办人因办案需要,可以调借本单位归档的档案,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者除外。非归档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阅诉讼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公安、检察机关调借案件档案,应根据正式调卷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其他外单位调借时原则上一律不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院领导批准。借出时,要点交清,取得正式收据并限期归还。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规定,外单位查阅诉讼档案,应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并经领导批准,方得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私的案卷不得查阅,必须查阅时,要经院领导批准。
案件辩护律师需要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应通过该案件承办审判员办理。摘抄卷内材料, 只能摘抄判决书、裁定书和有关结论性文件。如须摘抄其他材料,应经办公厅、室主任同意。对摘抄的材料,要进行审查、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