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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不实信息法律责任

其他 2022-09-01 16:23 标签: 转发 不实信息 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看刑事法律责任,在现行刑法第291条第三款中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对于转发虚假信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作了限定,要求是“明知”,也就是排除了不是故意转发疫情不实信息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非故意转发不实疫情信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我们看行政法律责任,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要接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就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从法条的规定看,这里行为要求的是要有主观故意,也就是知道信息不真实还要去散布和传播的,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说,只要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就要受到行政法律制裁。应该知道的意思就是以正常人的生活阅历和社会常识可以判断出信息的虚假的,不管信息是你原创还是你转发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并不具备判断信息真实的能力,也不是想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而转发的不实信息则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三)》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艳红律师

王艳红律师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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