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了司法统一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2022-08-09 15:14
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规定如下: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意见》规定为35%以下),同时规定具有后果特别严重等特定情形可以在50%以上酌定。
2024-04-23 14:33
小区必须设化粪池有规定。污水从进水口进入化粪池,应当经过腐化沉降达到排放标准由出水口排出,不得直接排放,需要经过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放。化粪池清理后应目视井内无积物浮于面上,出入口畅通,化粪池盖无污渍、污物。
2022-08-12 10:4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人脸信息被泄露严重的情况下,该规定明确可以提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条件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行为。
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三、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理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申请条件主要表现在有证据证明行为发生、确有不制止即会产生巨大损害的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体现出确定性、及时性、风险性、职权性的特点。
此次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为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该规定中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即将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提供了良好参考。
2024-10-09 13:40
若有人莫名其妙地扇他人耳光,那么对此行为所应承受之惩罚大致可分为四类:
在
(1)情况下,若造成的是轻度损害,施暴者可能将被处以五日以上至十日以下的拘留,以及两百元人民币至五百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在
(2)情形中,若施暴者过错较轻,则可能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罚款不超过五百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同样,对于造成较为严重伤害,如轻伤及以上程度时,当事人或许会因涉及故意伤害罪而被依法追诉刑事责任;
最后,在
(4)情况下,尽管未曾对受害者产生实际的身体伤害,但是施暴者仍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向受害方进行真诚地道歉,同时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2-08-08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