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09-03 13:56
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处罚1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2-08-09 17:14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赔偿损失,还应当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2-11-19 14:44
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024-01-22 16:25
当消费者与商家有权益争议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协商解决民事争议,或申请更换、退货。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若是还无法解决,商家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当然,消费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2-09-21 14:15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