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宣告死亡的条件

其他 2022-09-07 14:13 标签: 宣告死亡 条件 规定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三)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朱爽律师

朱爽律师

湖北瑞通天元(仙桃) 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金融证券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