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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其他 2022-09-07 15:21 标签: 回避制度 主要内容 规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1、刑事回避制度人员范围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陈丽霞律师

陈丽霞律师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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