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购买不动产后通过登记能取得房子的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26-01-12 15:50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明确规定,所谓的“不动产纠纷”主要指向因不动产物权的确立、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因素引发的各种纷争。此类纠纷应在产生不动产争议的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审理和裁判。
2024-05-14 14:04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是指,虽然权利登记证仍是出售人的不动产,但是买受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不得再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继续执行。
民法典规定承认并保护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2026-07-07 16:44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022-08-12 11:53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6-05-09 09:00
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合同符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不必然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