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封不一定要原告解封。
关于财产案件纠纷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也就是解封。或者是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后,法律规定时限内未上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023-02-18 09:52
解封不一定是都要原告申请解除的。
关于财产案件纠纷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也就是解封。或者是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后,法律规定时限内未上诉或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
那么原告申请诉求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呢?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由上可知,解封不是要原告申请才可以的,被告在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情形下也是可以申请解封的。申请财产保全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要出现错误查封。因申请存在错误的,申请人是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的,您了解了吗?
2022-08-09 08:52
法院解除被告的查封,不以原告的意志为转移。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并不一定要原告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2022-08-23 15:07
要看情况的,一般多次逾期的话,少则7天,多则3个月都有可能,具体要根据持卡人的使用情况判断。如果是由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一般他的期限不会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三个月。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2024-12-12 15:49
一、个人将欠款还清后,既可以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的。一般法院解封房产有三种途径: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你解封。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
二、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但这是要法院安排时间,只能与法院协商。
2022-09-08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