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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原则

法律顾问 2022-09-17 09:59 标签: 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包括行政程序具体原则,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何明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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