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电视机主机的“三包”期为1年,主要部件分别为1-3年。三包内容是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
“三包”有7天、15天、30天、90天几个时效规定,消费者应当熟记。
1、商品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2、商品自销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注意:退货时机已过。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由于修理者自身的原因使修理期超过了30日的,由修理者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修理者修理的产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时,因生产者未提供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移动电话超过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023-04-28 16:10
2022-09-03 09:37
1、三包:七天包退、十五天包换、一年保修。
2、保修时限:机头保修时间为1年,附件的保修时间分别为:电池6个月,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1年,存储卡1年。(厂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3、哪些情况不能享受三包:超过包退、包换、保修时限的; 有人为损坏的(包括并不限于进水、受潮、跌落、挤压等);私自拆机的(在非厂家授权的维修站进行私拆私修的);使用不当配件造成损坏的(非原装等劣质配件造成的);无法提供发票、协议、保修卡等购买凭证的;非功能性故障的(一般厂家均不对外观问题承担保修,特殊情况厂家会另行通知)。
2022-11-02 16:33
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
三包的期限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2022-09-09 09:04
三包是指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别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规定。
三包的期限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2022-08-10 09:15
国家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