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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其他 2022-10-30 16:09 标签: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 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张泽萍律师

张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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