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1.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2.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2022-11-03 09:45
1、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2、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2022-09-09 09:43
1、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2、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2022-11-18 14:45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有:
1.不歧视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2.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3.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原则: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4.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2022-08-10 08:54
一、独立权威性
设立专门独立权威的售后服务机构,有利于问题的处理力度。一般企业在这方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比较完善,在权限上采取层层审批核实的程序,一个报告有业务,销售,生产,技术,营销和质量等五六个部门签字批示意见,最后经总经理审批生效。
二、及时准确性
销售部门在接到用户以电话或书面方式投诉的通知时,采取登记事由并以最快的时间由经办人到现场取证核实,一般涉及发生问题的性质、程度、范围和用户意见等。
三、客观真实性
尊重客观事实,对客诉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和区分,确因销售方原因给用户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约定进行果断赔偿。
四、协调合理性
既成事实的赔偿,一般是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
2022-09-27 16:56
1.管理者拥有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应该对等。所谓”对等”就是相互一致。不能拥有权力,而不履行其职责;也不能只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而不予以授权。
2.向管理者授权是为其履行职责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合理授权是贯彻权责对等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根据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授足其相应权力。管理者完成任务的好坏,不仅取决于主观努力和其具有的素质,而且与上级的合理授权有密切的关系。
3.正确地选人、用人。上级必须委派恰当的人去担任某个职务和某项工作。人和职位一定要相称。应根据管理者的素质和过去的表现,尤其是责任感的强弱,授予他适合的某个管理职位和权力。
4.严格监督,检查。上级对管理者运用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憎况必须有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便掌握管理者在任职期间的真实憎况。管理者渎职,上级应当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选人用人不当;二是监督检查不力。引咎辞职制度值得在中国推行。监督、检查应该主要由授权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