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022-09-21 10:40
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主要是规定了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2-08-10 12:0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如下: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09 11:09
民事诉讼法225条规定如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1-12-03 11:29
对《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认定事实错误”与“认定事实不清”还是有着一定区别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指一审法院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从而裁判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对定案事实的认定不准确、不真实,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将案件的事实核实调查清楚便对案件进行裁决。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又是法官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基础。因此,认定案件事实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也是律师向法官发表代理意见的重中之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依法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改判。学理上也称之为“事实改判”。提醒注意,该项中出现的撤销和变更系针对一审的裁定而言,而不包括一审判决。
第二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是正确的,仅仅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而对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也错误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不属于此处的适用法律错误。此处的法律适用错误既包括实体法适用错误,也包括程序法适用错误。学理上对此也称之为“法律改判”。
第三、基本事实不清,是指对案件的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基本的法律关系、以及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基础性的,也是最基本的事实没有进行认定,或者认定的不够清楚、不够准确。出现此种情况主要系一审法院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认定不够充分或出现了错误,即属于证据不足或法官对证据的把握、分析、认定不够清晰准确所致。二审法院审理后针对此种情况,可作出两种处理方式:其一,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2022-08-09 16:49
1、 被告人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则应当加倍的支付履行期间应当支付的债务利息。无论原告是否申请执行,法院都应当计算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息,同时能让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律规定债务利息不能太重,否则加重债务人的压力,致使债务人放弃还债。
法院在执行债务利息之前应当发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 关于债务利息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如果是一般的债务利息则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利息,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的,不计算利息。加倍支付利息的支付方法为:债务人没有还清的债务乘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日利率乘以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的债务利息和加倍的债务利息。一般的债务利息在法律文书中是确定的,如果没有的则不需要支付;加倍的债务利息则是根据计算所得的。
3、 总的应支付的迟延债务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加倍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的期限应当为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款完毕之日,如果债务人分次还款的,则计算到每次履行还款之日;如果是法院提取借款人的存款等财产的,则加倍的期间应当计算到提取之日;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变卖的,则计算到财产完成变卖之日。以上所说的利息率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