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国外可以接受中国的管辖和外交保护。
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定居国外的华侨,还是临时出国的旅行者;无论是中国内地居民,还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都是中国驻外使领馆提供领事保护的对象。中国公民在外国时通过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接受中国政府保护公民各项权利。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同时对于中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我国法律制度中对该犯罪行为有相关规定,我国司法机关肯定是有管辖权,只不过,如果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也违反了该国的法律制度,该国的司法机关也会立案侦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022-11-22 10:23
中国公民在国外也要接受中国的管辖和外交保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23-03-02 10:46
中国公民在外国的一般违法行为,适用所在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外国的犯罪行为,按所在国法律处理。另外,中国也将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追究,但是如果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中国可不予追究;如果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2022-09-01 14:4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外遭受不法行为侵害的,应该立即向我国驻当地的领事馆请求帮助,并且向当地警察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 (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 (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 (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 (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2023-04-12 13:40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法定的证件。
2022-11-23 16:34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4)尊重社会公德。(5)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 (1)遵守宪法和法律。(2)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3)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4)尊重社会公德。(5)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3、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