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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房屋虚假买卖

房产纠纷 2022-08-26 14:58 标签: 房屋 虚假买卖

1、房屋买卖双方并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服务来进行交易(当然,这个要件不是虚假买卖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2、买房人并没有实地看房;
3、房屋买卖合同的部分重要条款【如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坐落、面积、土地使用权期限、交房日期、过户日期、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及处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违约救济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4、所买卖的房屋的价格和签订居间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相差较多(一般表现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5、买房人的资金来源异常;
6、房屋买卖双方直接或间接(如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有回购协议等协议,双方的交易是通过一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来完成的(最典型的是卖房人是由其公证授权的代理人代理其完成从与买房人接触到过户交房全过程的交易);
7、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并没有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卖房人没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房,买房人并没有积极要求卖房人过户或交房);
8、其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朱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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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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