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1.主体为个人或单位;2.主观方面为故意;3.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4.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于行为人有上述情形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其公安机关即可予以立案追诉。”
盖在落款处,一定要真实、可靠,签字必须的本人签字,当面签字,防止被别人代签。如果合同有多页,请加盖骑缝章。所有印章需清晰。且注意单位印章名称是否与企业名称相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对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进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界一般将录用通知书视为一种承诺,也有人视其为一种要约,但是无论作为承诺还是要约,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老板不给工资不归公安部门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对处理结果不满的,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两方协议不可以随便签。签订协议需要符合的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并且需具备标的、价款、履行期限、方式等。协议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平等自愿,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双方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行为受协议的约束,违约可以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受到法律保护。重要的协议内容。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的时候对方可以随便挑一个人要求承担责任,被挑的那个在承担责任后多于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当然对方也可以分别找到各人要求按份承担责任,选择权在对方,不在责任方。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作为多数人责任中两个相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两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要求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还要求各责任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连带关系。(2)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在连带责任中, 不仅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还存在各责任人内部的效力,各责任人均应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管其承担是否已超出各责任人内部确定的责任份 额,只是在该责任人向权利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以就超出其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连带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型责任,在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所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中,它只能适用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其他八种责任形式不能适用。而按份责任适用的责任形式多一些。(4)有无共同目的不同。设立连带责任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满足,各连带责任人均具有此目的。而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都是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目的。(5)法律要求不同。按份责任是多数人责任的常态。而连带责任因其可能加重责任人的责任,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要求,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即连带责任采法定原则。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具体来说,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连带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连带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2.超出保证期限的。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5.主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有些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会购房合同的金额写少,以此来少缴纳税费,通常这种合同被称为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购房者涉嫌逃税,被发现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说处于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等等。 如果购房者用该房屋进行抵押,那么获得的银行抵押款项相对更少;将来购房者再次出售该房屋的时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比如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售二手房卖家需要缴纳房子全款1%或差额20%的个税。 对于卖家来说,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也是很大的,比如说房子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但是合同价格标注的是80万元,如果买家只愿意付合同标注的房款,不愿意支付约定好的房价,那么卖家将受到不少损失,即使卖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举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