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退还流程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 1、确定中标单位,由经办部门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须经公司审批。 2、中标单位待合同签订后,投标单位携收据5日内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险合同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在合同的开始部分要先将双方的身份、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工证,然后再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规定,比如养老等,最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具体内容如下: (1)赠与双方当事人。写明双方的关系。 (2)赠与的房地产的基本情况。赠与合同应载明标的物即赠与房地产的座落、地号、产权所有人、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或是划拨)、土地使用性质、房屋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四至界限、附着物、附图等。 (3)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表示自愿将特定的房地产赠与给受赠人的意思,应载于合同。 (4)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房地产的意思,也应载于合同。 (5)交付时间。合同应载明何时,以何种方式交付赠与房地产。
之间的区别在于: 1.各自活动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而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有不同之处。代理可以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而委托合同只能是委托代理。 3.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委托合同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
居间人的义务有主要是如实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的义务和尽量促成双方交易的义务。如果居间人不尽责,因为其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了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居间人进行赔偿。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是否无效要看情况。如果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或者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公章和合同章不一样。 公章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等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公章代表单位,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用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而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专用的业务专用章。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使用。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融资居间合同的效力是居间合同中法律效力最具有约束力的。在融资居间合同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其法律效力将一直存在。无论是居间人,还是交易双方,都应该认真拟定签署融资居间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说明。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虚假提供情况,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原告须与借款纠纷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2、明确借款纠纷的管辖法院; 3、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4、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等。
一般情况下,公司欠款不可以执行股东,但是在公司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