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满足的要求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条件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违约金比例上限是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超过该范围的,违约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能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是,因不可抗力、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履行不能;一方明示违约;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等情况。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一样,主要的区别有五点,分别是: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下列四种,分别是: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企业审查的合同形式,如果符合下列四种形式,是合法的: 1、采用了书面形式,具体有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 2、采用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视为书面形式的形式; 3、口头形式; 4、其他合法的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主要有两类: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签定商铺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出租方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或委托出租证明; 2、商铺租赁合同内容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例如,税费承担、租赁保证金等的约定; 3、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不履行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算是违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就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也属于违约,违约需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定作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一是定作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行为人的缔约能力既包括公民的缔约能力,也包括法人的缔约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在定作合同中,双方并就合同的有关具体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五点,分别是: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事由会导致合同终止: 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解除,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