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没有户口本,是可以补办身份证的。 申请补办时,持能证明你合法身份的证件即可,如工作证,居委证明、学历证等等,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即可申请补办。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如果当事人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经拿了结婚证)、未生育(小孩是第一个孩子),那么在小孩出生之后一个月内补办准生证也是可以的,不会罚款。 2.如果当事人是初婚,但是是在小孩出生之后才拿结婚证,那么,不管准生证什么时候办,都会有罚款,大概在1000元左右。(不过,不同地方的条例有修改,可能不会罚款,具体情况看各地方条例) 3.如果夫妻二人有一个是再婚,符合生育情况的,一定要先去计生部门办理准生证之后才可以生育,不然,罚款会比第②种情况更高。 4.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 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仅供参考! 5.在外地工作的流动人口,国家专门有政策,方便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详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办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另外,也不存在一个地方“指标”满了,不给办理生育服务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满足女方初育的为年满25周岁,女方再育的为年满30周岁。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证明和证件: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4、符合特殊情形的提供该项情况下的指定证明。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2]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二胎生育保险报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3、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在二胎不需要任何手续。按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二孩生育,取消准生证办理业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内,带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到当地的计生办登记就可以了。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陪产假等福利待遇。所以,生二胎有陪产假,二胎陪产假是有法律规定的。每个地方的陪产假天数都是不一样,最少是7天,最长的大概可以放1个月,主要看每个地方的颁发的生育政策。一般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目前放最长的属于云南和河南,云南给予男方的护理假为30天,河南则给予1个月的时间。其次是内蒙古、广西和宁夏,这三个地方的产妇配偶均有25天的护理假期。除了上述的这5个地方以外,其余的省份分别规定给予男方7到20天不等的陪产假或者护理假。其中甘肃、安徽和陕西还比较明确,若夫妻双方是在异地生活的,男方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甘肃男方有25日的假期,安徽和陕西男方均有20天的假期。
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手续差不多,如下: (一)申请。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 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再婚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与首次申领结婚证的证件基本是一样的。 ㈠内地居民结婚提交: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㈡香港居民提交: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⑶香港居民身份证; ⑷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㈢澳门居民提交: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 ⑷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㈣台湾居民提交: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⑷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㈤华侨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㈥外国人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⑵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㈦内地军人提交: ⑴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6、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失或毁损结婚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