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都是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需要本人去。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仍然应当亲自出庭。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中包括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第五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已经无需缴纳登记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民政部停征婚姻登记费,无论是办理结婚还是办理离婚登记,无需缴纳登记费。
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发生在《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协议书内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更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所以离婚协议书是可以修改的。
户口和结婚没有影响,只要有户口本就能办理再婚手续。只要双方依法解除了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获得了离婚证,或通过法院判决有判决书为凭。这就完全符合再婚的条件,与户口是否迁出没有任何关系。
按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没有离婚证有离婚判决书也可以离婚,同时也可以办理证明,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院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具体判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则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确已破裂,可以调解,则不判决离婚。
一、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 二、女方怀孕期间,女方提出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自己提出离婚,这是没有特殊要求的,这时和一般人提出离婚是一样的。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
1.是否明确赠与谁。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