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公证,然后到房产局办理赠予过户手续。也可以按照买卖程序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房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应当视为对子女的赠予,需要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公证,然后到房产局办理赠予过户手续。 赠予过户流程: 赠与人及受赠人到房屋所在公证处对赠与事实进行公证,赠与人与受赠人签署赠与合同。 向房管局申请估价,估价后向房屋所在地税局申请免税。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凭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公证书、有关税费的收据向房管局递件,缴纳相关的交易费、登记费及印花费用后,受赠人一般当天即可领到房产证。
协议离婚是指你们双方把离婚事宜商量好,包括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然后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后前往民政局办理手续,根据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的业务量决定,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登记的较少,并不需要预约。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针对离婚案件,民诉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司法实践中,绝不多数法官不会使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因为这与离婚案件的性质有关,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确有必要缺席审判的,应考察缺席审判相关条件: 1、审查当事人是否经合法传唤,法律文书送达是否规范。送达不规范,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缺席审判,当事人可以据举证权及辩论权被剥夺而要求法院重新开庭或上级法院撤销判决。因此在无法确认缺席当事人经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缺席审判。 2、审查缺席方当事人缺席有无正当理由。最常见的是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恶意缺席的,再就是当事人直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示不到庭的,还有当事人不听劝说,非要退庭的等等。缺席方基于正当理由,法官亦不能进行缺席审判。 3、应由到庭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这是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权的表现。当事人选择缺席审判,意味着到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单方承担说明法官,并为说服法官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基于举证困难,不请求法官缺席审判,愿意在诉讼中付出更多精力和时间。此二种情况,对到庭当事人是二难选择,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自身需要作出抉择,充分发挥当事人诉讼积极性,消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过分依赖。在处理结果上,当事人有相当预测性,当事人也不会不满法官的判决。唯有当事人选择缺席审判才能进行制席判决,这是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之要件。
不过户的情形下,后续容易就车辆权属问题发生纠纷。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哪一方提出离婚,和孩子归谁并没有直接的关系。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首先是可以协商决定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会判给母方。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诉讼当事人不存在犯罪行为,不会留下案底。
要离婚需要的手续有: 1、协议离婚的,需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亲自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诉讼离婚的,需要一方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对方住所地证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权,还需提交财产的相关材料以及孩子的出生证证明等材料。
看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该退还。结婚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需要进行分割。
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离婚的,可以两人写好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的相关事宜协议约定,一起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简单来说,也就只要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保证书或者协议书,明确约定一方只要出轨,离婚时财产就全部归另一方所有。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可以自愿离婚,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达成离婚协议,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由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