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影响。警察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和公安局没有关系。诉讼离婚,当事人应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小产权房屋,法院会根据该小产权房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哺乳期是否能离婚这个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是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是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则没有这种限制。 由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以及中止妊娠后一段时间之内,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比较脆弱,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和安慰。在这段时间内,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对于女方的身心容易造成很大的伤害。 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处理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的离婚纠纷时,凡婚姻基础、婚后感情都比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没有什么重要原因而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配合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军人的婚姻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但如果过错一方在军人,或者过错主要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做调解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而应该离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 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在贯彻对现役军人特殊保护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保护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
可以离婚。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房屋增值部分能不能分割,怎么分割,这关键需要看房屋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自动离婚的情形,离婚有两种方式选择,一种方式是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好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另一种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这种情况适用于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可以。当被告不出庭参加案件审理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被告故意回避,拒不配合,原告应当法院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由法院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在法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以后,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诉讼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一般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下可以由院长批准予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那么则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来进行批准。 也就是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离婚案件,短则在六个月内审结,长的话则要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审结。
夫妻离婚需要的手续: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
离婚抚养孩子需要条件: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